基督教徒時常會辯稱不是他們厭惡同性戀而是上帝厭惡,然而他們對同性戀者抱著的偏見、排擠,不管那個同性戀者為人怎樣,遠比對一個道德更敗壞的異性戀「罪人」來的更明顯。如同古時候的他們對異教徒的態度,道德高超的異教徒仍需下地獄受永火之刑。依照他們的觀點,不管異教徒的道德多好,他一定有犯一些枝微末節的小過錯,而他最大的錯誤就是他沒信基督宗教,所以他就非「義人」而是「罪人」,「罪人」必下地獄。同理教徒對同性戀者的看法也是,他們論斷那人是「自願墮落」和「違反上帝恩賜」的行為,因此排擠甚至感到噁心,當然更糟的是企圖「治癒」那個可憐的同性戀者,然而充其量就只能要同性戀壓抑和隱藏自己的性向而已。我比較好奇的是,既然基督教徒承認自己也是罪人,怎麼尤獨排斥同性戀,卻就沒有互相排斥對方往來呢?其實若只跟道德完美的人交朋友,那就會一個朋友也沒有。所以說白了,基督教徒厭惡同性戀就是認為同性戀唯一的錯是他們擁有和多數人不一樣的性傾向。回到主題,為何基督教徒討厭同性戀並認為那是罪惡的呢?除了在表面來看同性戀對傳統家庭概念的衝擊、涉及血緣的延續(在古代人類幼年死亡率高的情形下,古人認為子嗣綿延是非常重大的責任,舊約有許多極端、充滿想像、富有「要求人類儘可能繁衍後代」寓言意義之類的神話故事,如創世紀第三十八章猶大長子珥和次子俄南的故事,因珥被耶和華處死,於是乎猶大要求次子和嫂嫂亂倫以留後。然而弟弟俄南不願替哥哥留後,所以在和嫂嫂行房時體外射精,而耶和華就因此把俄南殺了。)以外,我認為最根本的原因是同性戀的存在破壞了基督教徒的宇宙觀。所以他們把同性戀視為自願性的墮落行為(超級萬能好用的自由意志論,當然這又是另外沒完沒了的討論議題)。我在閱讀中研院院士李亦園的著作《文化與修養》得到一個有趣的訊息來印證這個結論,這個結論用來解釋基督教徒燒死異端、過去反對地球是圓的、伽利略和布魯諾的日心說,到近代反對演化論、離婚和同性戀婚姻都可以解釋,說穿了就只是基督教徒不承認自己對宇宙的理論模型和現實不同而已。
李亦園的《文化與修養》有一個主題是討論各民族的飲食文化,文中提到:猶太人禁食豬肉見於《舊約聖經》的記載,《舊約聖經利未記》第十一章有一段這樣的話:
耶和華對摩西亞倫說:你們曉諭以色列人說,在地上一切走獸中可喫的,乃是這些。凡蹄分內瓣,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喫。但那倒嚼(反芻),或分蹄之中不可喫的,乃是駱駝,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沙番(一種貛),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凈。免子,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凈。豬,因為蹄分兩辮,郤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凈。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喫,死的你們不可摸,都與你們不潔凈。水中可喫的,乃是這些。凡在水裏,海裏,河裏,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喫。凡在海裏,河裏,並一切水裏游動的活物、無翅無鱗的(無鰭無鱗,最常見的例子就是牡蠣貝類、烏賊、章魚),你們都當以為可憎。這些無翅無鱗以為可憎的,你們不可喫他的肉,死的也當以為可憎。水裏無翅無鱗的,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我們一定會很好奇為什麼耶和華會認為某些動物聖潔,反之某些動物不潔?甚至警告其信眾連動物的死屍也不能摸,上文中提到古以色列人飲食禁忌和古中國人大相逕庭,古中國人只要沒有毒就什麼都能下鍋,甚至相信珍奇異獸反而更「補」。這個問題李亦園院士認為若從道德、衛生、美感和本能方面討論都無法涉及這問題的核心,也就是可能有關連但非主要原因。而在書中李氏則認為英國女人類學家瑪麗‧道格拉斯在其1966年的著作《聖潔與危險》對這問題的評析最為精彩。道氏認為若細讀《利未記》第十一章可以發現古以色列人對動物界有其分類的標準。分蹄的動物就應該會反芻、水裡的動物就必須有鰭有鱗。這是以他們對動物有限的觀察認知所做出來的歸納(也因此他們相信不到鐵達尼號三分之一大的方舟能裝下所有動物也就不足為奇,因為他們見過且能喊出名字來的陸生動物根本不會超過百種),所以會反芻卻不分蹄的動物(二缺一)或是無鰭鱗的水中動物被古猶太人認為根本就是「怪胎」。上面聖經引文中駱駝與貛都是反芻卻是不分蹄的,而兔子沒有分蹄也不反芻,但是嚼草甚慢(或者是兔子會吃自己的大便以補充能分解纖維素的腸內菌)讓古以色列人以為兔子和牛羊一樣是反芻動物。而豬有分蹄卻不會反芻也被視為不潔的動物(所以大家對伊斯蘭教徒不食豬肉的印象其根據其實是承襲猶太教的律法),我們也可以從耶穌把不信福音的人譬喻成不識珍珠的豬,以及耶穌把鬼趕到豬群讓牠們一起跌到水中溺斃來看,《新約聖經》中的耶穌也是認為豬是不潔的動物,畢竟耶穌是猶太教徒不是基督教徒,或者說,至少福音書的作者也認為豬是不潔的動物,他們筆下的耶穌也不喜歡。不過有趣的是耶穌對於同性戀卻沒有任何的「痛斥」。只是對於這類動物「怪胎」為何古以色列人會認為是可憎不潔淨的?李氏在後續提到,從這裡我們可以很明白地看出,古以色列人憎恨那些不合他們標準、不能歸類的動物,而認為那是不潔淨的,因此禁止食用牠們,換言之,古以色列人對於宇宙萬物的存在都是依照他們認知上的「井井有條」、有一定標準和秩序存在的,所以凡是違反他們的秩序就是違反神聖原則。也因此其所有的聖潔、汙穢和褻瀆的觀念實際上僅是他們認知過程的產物。這也是瑪麗‧道格拉斯女士認為問題的核心所在。
那上述飲食文化的說明和教徒對同性戀歧視有什麼關聯?我們可以比較一下現代教徒對於同性戀和古猶太人對不潔動物認知的模式找到極為相似的地方。首先基督教徒相信上帝創世必然井井有條、萬物「各司其職」,他們也因此不太願意討論部分寄生蟲、細菌、真菌或病毒的「責任」。另外他們相信其教義圓滿地說明了這個宇宙存在和運行的意義和法則。例如男人女人必定互相吸引、大地被固定而是日月有規律地運轉等等,若違背這些法則就是污穢褻瀆的,這世界(他們心目中的世界)也隨之崩潰(上帝大怒降下懲罰)。這個其實在《聖經》都找的到這些思想依據。然而這些觀點都是建立在古人直觀粗糙地觀察和想像或是實際需要(比如要人守規矩以維持秩序、為國家民族賣命、宗教企圖回答一些哲學性的問題等等)編造出一些神話故事的結果,隨著人類的演進許多觀點都已被推翻,甚至不被現代的教徒所接受。同性戀非自願選擇的結論也已由許多科學證實,然而教徒基於宗教上的情感不願意接受事實,而如同演化論一樣,針對一些「空白處」大肆爭論,企圖否定整個嚴謹的科學架構,只因為和自己心目中的理想世界的衝突。而從人類歷史多次宗教引發的爭議來看,基督教徒自己也承認他們歷代信徒的思想、對《聖經》的詮釋和行為也沒有一直都是「正確」的。所以訴諸宗教權威而反對同性戀或認為什麼事情就是怎樣根本站不住腳,也難引起現代人的共鳴。至於為什麼沒人再吵地球是圓的或地心說這類的問題呢?因為這個證據已經太直接了。基督教徒甚至需要說服自己這和自己的信仰沒有違背(當然超基本教義派的教會例外)。這讓我想到臺大通識課程「心與腦」提到美國神經科學家Libnet在90年代一個有關「自由意志」的實驗,這著名的實驗之所以有名和備受爭議或許和挑戰基督宗教的基本教義有關。我想這爭議必然須等到科學家完全能控制人的自由意志,主流教會方會罷休承認錯誤,並再為自己的信仰找「出路」(如同現今主流教會對演化論做出了妥協以及放棄地心說),否則在這之前必然會否定反對到底,而同理期待基督宗教因科學的證明而接納同性戀是上帝決定的(先天的)恐怕也要等到他們「百口莫辯」的時候。此外我們也該慶幸現在政教是分離的、人類是進步的,否則這些「屬靈的戰爭」必然不止於文宣和少數團體上,而攸關到人身安全和言論自由了。
回到原題,古以色列人對動物的分類現今看起來是可笑的,動物就是動物,以多元面貌地存在於多元的環境中。人類覺得奇怪只是人類見識少而已,而因為自己的自大無知就認為什麼「汙穢」、「不聖潔」,甚至進行所謂的鬥爭剷除,在過去民智未開還情有可原,而現代人還因此這樣就真的太糟糕,因為這樣做反而違反人存在的核心價值、因小失大了。此我外還想到,科學上對生物的分類可以隨著新發現而大方承認其不足(像是從以前動植物兩界細分到五界或現在的三源,然而動物還是動物,變得只有人對這世界的認識,另一層面來說,科學分類較不帶有以人為本的角度去論斷其他生物),然而對訴諸於權威性的宗教,要承認其錯誤是何其的困難(宗教常批評科學也是訴諸於權威,但是一來如同強調別人貪汙不能否定你自己貪汙的事實,二則訴諸權威有違科學的宗旨卻符合宗教的宗旨,權威和偶像崇拜干預真理的程度自然是宗教比科學嚴重的多),甚至有教徒以此為自豪,認為自己相信的是永恆不變的真理。然而遺憾的是宗教或其神明亦是無常的,像是從唯一真神到可三又是一的三一神、從不准離婚再嫁娶到承認離婚有效性的教會。此外如猶太裔心理學家佛洛伊德所言,科學優於宗教的一點是科學承認自己的錯誤,方能修正趨近於完美。反觀「完美的宗教」其「完美的錯誤」永永遠遠都會是一個錯誤,因為連錯誤都不願意承認又怎麼期望被改正?或許少數的信徒擁有高超的智慧和謙遜的美德自覺自己信仰中的不完美之處,或能以現實的衝突和自己的信仰做很好的調和,但是不能否認「新無神論」者也是演化生物學家理查‧道格金斯的觀點:「找的到一個理性的宗教信徒就能找到十個迷信偏激的宗教信徒。」宗教信徒不能以仍有少數理性教徒來包裝掩飾自己的宗教信仰容易造成信徒迷信和偏激,而很有可能是迷信又偏激的信徒在主導宗教團體。
所以結論是同性戀本來就是少數自然存在於動物界(包括人)中,基於尊重個體差異的普世觀念下,對於同性戀的接納不應止於口頭上喊喊說我們接納這個人,而是要接納他喜歡同性的事實。對於他的愛情該給予祝福和賦予應有的權利。前些日子「多元成家法案」入立法院有許多宗教團體出來遊行反對,我記得有記者訪問這些宗教團體的某位高級幹部:若你的孩子是同性戀你會怎麼辦呢?該幹部回答:愛他,接納他,為他禱告,希望他回頭。我非常好奇這位教徒怎麼能說服自己是接納同性戀子女呢?若今天他的子女帶了同性朋友回來宣稱他們相愛要廝守終生,而這位父親卻祈禱他們分手,再去交一個他認可的異性伴侶為伴侶,這哪叫尊重子女的性向呢?而不接納他的性向又怎麼算接納一個人?至於關於靠禱告改變,我不否認或許會有所謂「奇蹟」發生,但是不能否認禱告有更多期待的事情根本不會實現。否則大家都禱告就好了,教徒何必靠買保險、吃維他命、開車小心、傷口消毒包紮和看醫生來解決和預防問題?況且禱告要求改變性向如同禱告改變原本的膚色一樣荒唐。這讓我想到真人真事改編的電影《為巴比祈禱》,故事敘述一位70年代一位篤信基督教的母親和同性戀兒子巴比的遺憾。巴比因不被母親接納,且靠禱告沒辦法被「治癒」,最後充滿罪惡感而跳天橋自殺。經過一段時間不斷的反思和了解,他母親才意識到上帝為何不回應她治癒巴比禱告的理由,因為巴比根本沒有「病」。她迫害式的關愛和虔誠的宗教行為,反而讓他們母子偏離耶穌基督所宣揚的核心價值,或許這不只是教徒該反思的問題。我們人類是否也因自己的無知或依據自己對事物所創造的概念而輕率地給予評價和認定呢?只是我們依據的不是宗教教義而是自己有限的經驗和偏見,只是許多教徒訴諸於自己的宗教權威而更容易察覺他們有這個癥結而已。